(2015)青民三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福林与张英超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林,张英超,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61-1号原告李福林,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英超,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青州市龙山路22号3楼西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市金融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林诉被告张英超、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英超驾驶的鲁G***53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英超驾驶的鲁G***5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