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红兴与秦二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兴,秦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76号申请人王红兴,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秦二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红兴与被执行人秦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二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二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