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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玉江、郑志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