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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晓冲、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冲,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素志被执行人:李晓冲被执行人: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艳丰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晓冲、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因,导致该判决重复申请执行,现书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故终结本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