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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后君、王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后君,王彬,王延文,王翰毅,苗庆梅,丁雪婷,杨其坦,李奔腾,朱成忠,滕州市芙蓉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滕州市东方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后君,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王彬,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王延文,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翰毅,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苗庆梅,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丁雪婷,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其坦,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李奔腾,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朱成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滕州市芙蓉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香江名邸第三幢1单元。负责人:王彬。被执行人:山东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腾飞路大地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被执行人: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开发园区海特西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杨其坦。被执行人:滕州市新大川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开发区兴业路。法定代表人:朱成忠。被执行人:滕州市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郭河西路789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立案执行,并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彬、王延文、杨其坦、李奔腾、朱成忠名下位于滕州市善国南路香江名邸3号楼1001、3001门市房两套(丘号为:0481070610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尹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