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倩、邓启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邓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邓启贤,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启贤拥有位于唐集村蒙淮路西侧证号14371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启贤拥有的位于唐集村蒙淮路西侧证号14371房地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