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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长花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长花,陈俊英,邵昌荣,邵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27号申请���邵长花,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俊英,女,192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邵昌荣,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邵常青,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守海,系邵常青的丈夫。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邵长花、陈俊英、邵昌荣、邵常青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长花、陈俊英、邵昌荣、邵常青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邵先奎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原家村29幢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0024**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02210352号】,由甲方邵长花继承,归甲方邵长花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