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贵英要求宣告张子富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翠屏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肖贵英,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申请人肖贵英要求宣告张子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贵英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子富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13日离婚,婚生子张伟随母不知去向,被申请人张子富于1996年6月22日在本市失踪,失踪时有精神失常。失踪后,家人多方寻找无结果,并于1996年6月27日到本市西城派出所报案,经查也无结果。经查,被申请人张子富,男,汉族,1958年5月18日出生,失踪前住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高庄桥30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580518065。申请人肖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子富系母子关系。1996年6月22日,申请人肖贵英到张子富家里,因不见其踪影,随即与家人、亲友在宜宾城区寻找,因寻找未果,并于1996年6月27日向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案。以后,申请人又通过走访等方式多方寻找,但一直没有张子富音讯。2014年6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从备案至今也无张子富任何信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张子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子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子富于1996年6月22日离家出走后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19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肖贵英申请宣告张子富死亡的申请,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子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