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成花与张玉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花,张玉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孙成花。委托代理人王淑萍,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中。委托代理人张庆伟,临沂兰山白沙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花诉被告张玉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