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於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於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庆德。委托代理人:XX康,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於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德、被告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和被告於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按照地方习俗举行婚礼。同居期间,非婚生子於XX于1998年2月5日出生(原告庭审时称於志强于农历××××年××月××日),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初期感情较好,可是不久以后,被告赌博、酗酒等种种恶习渐渐显露,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因不堪忍受,原告于2000年离家出走外出打工。现由于在外打工多年,经济条件逐渐好转,考虑到被告的性格对孩子起到坏的影响,自己愿意抚养孩子,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现原、被告已无继续同居生活下去的可能。为此,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於志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用1000元。被告於某辩称:自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抚养孩子。再者孩子也不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因为原告离开家已经十几年了,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以前被告父亲与原告也协商过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原告赵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於某未提供证据。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1、2015年5月7日向被告於某家之父於XX调取的问话笔录一份。2、2015年8月9日向原、被告之子於XX调取的问话笔录一份。经庭审举证,被告於某对原告赵某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原告赵某、被告於某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原、被告对证据1-2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经审查,原告赵某所举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赵某和被告於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双方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於XX,1998年2月5日出生,现就读于合肥市XX技术学校。2000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原告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赵某以双方同居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讼来院。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孩子於志强某甲与母亲即某,要求随父亲於某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和被告於某虽经人介绍自愿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但至今未补领了结婚证,故依法应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考虑双方共同生育一子於XX,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双方共同生育一子於XX,原告赵某应适当支付子女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和被告於某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子於XX由被告於某抚养,原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支付被告於某子女抚养费11000元(从2015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2016年2月底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权人民陪审员 程勋萍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文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