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玉梅申请执行张学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张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4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华,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