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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田瑞霞与王利周、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霞,王利周,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67-1号原告田瑞霞,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利周,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A320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河南省新乡市东干道中段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瑞霞诉被告王利周、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利周驾驶的豫A***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AA***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利周驾驶的豫A***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AA***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