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联昌与周纪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联昌,周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56号申请执行人:吴联昌。被执行人:周纪宏。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40号吴联昌诉周纪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周纪宏应支付申请人吴联昌租金57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联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纪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