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指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指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晗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