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海弘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海弘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3002号原告:沈阳富海弘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晓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海弘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海弘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富海弘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佳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