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武义浩福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武义浩福电器有限公司,胡祖航,胡玉群,浙江玖恒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得利钢业有限公司,黄天启,黄远景,施月珍,浙江玖恒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得利钢业有限公司,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胡雄,胡苏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