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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金利沥青加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大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金利沥青加温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大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42号原告武城县金利沥青加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两生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徐金利,职务:总经理。被告潍坊大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仁强,职务:总经理。担保人马玉曦,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金利沥青加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大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潍坊大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马玉曦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16000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潍坊大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玉曦名下房屋一套;三、冻结担保人马玉曦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