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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迟金芝与孟康、孙燕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金芝,孟康,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26号申请人迟金芝。被申请人孟康。被申请人孙燕。申请人迟金芝与被申请人孟康、孙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康的二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潍高房权证朝阳字第××号和潍高房权证改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