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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锋诉被告闫国友、闫金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张东锋,男,1966年9月21日生。被告闫国友,男,1957年3月9日生。被告闫金堂,男,1964年3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锋诉被告闫国友、闫金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东锋承担。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