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四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温建伟诉温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伟,温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温建伟,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被告:温万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建伟诉被告温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建伟提供的被告温万伟送达地址送达不能,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温万伟的其他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温万伟的送达地址,原告温建伟亦不同意以公告形式送达。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建伟的起诉。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