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蒋理与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理,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蒋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初字第00070号原告蒋理,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罗廷兰(蒋理之妻),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蒋光德(原告蒋理之父),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蒋理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理撤回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存友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