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黎伟林与高斯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林,高斯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黎伟林,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高斯慧,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邓子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伟林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