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05号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其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召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朱亚、张克娟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亚、张克娟共同共有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