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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宝明、付景莲、赵刚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宝明,付景莲,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赵宝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付景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037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赵宝明、赵刚、付景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宝明、赵刚、付景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宝明、赵刚、付景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付景莲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建筑面积:134.4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赵刚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建筑面积:28.6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赵刚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建筑面积:55.1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