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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玉贞与王硕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贞,王硕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马玉贞。被告:王硕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贞诉被告王硕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玉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贞撤回对被告王硕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玉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洁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