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洁与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周洁。被告李建。原告周洁与被告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从原告处无息借人民币326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2600元并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的违约金930元。被告李建辩称:原告为被告代还信用卡金额不足32600元,同意归还原告欠款8000元,不同意偿还其余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李建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周洁,借条中记载借到周洁人民币32600元,于2013年前先还10000元,剩余22600元于2014年4月底还10000元,余款在2014年6月底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载卷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洁放弃要求被告李建承担违约金9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建向原告周洁借款326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李建应当按约定期限还款。被告李建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周洁放弃要求被告李建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周洁借款32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