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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出生于2012年12月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7月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出生于1984年10月1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离婚)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