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涂玉梅与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玉梅,徐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26号原告涂玉梅,女,1967年3月4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华,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南部公交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玉梅与被告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玉梅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玉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涂玉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玉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懋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