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大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桂春与伊通小孤山镇西大有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春,李江,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西大有村民委员会,孙志福,张桂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冯桂春,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李江,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西大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福成,主任。第三人孙志福,男,1956年1月2日生,华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张桂范,女,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桂春李江诉被告伊通小孤山镇西大有村民委员会去挖人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春、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