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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宝忠与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忠,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10号原告杨宝忠,无职业。被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南侧新都大厦504室。负责人吴君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忠与被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宝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