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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水宏明与邵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宏明,邵红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水宏明。被告邵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宏明与被告邵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水宏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水宏明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