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水宏明与邵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宏明,邵红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水宏明。被告邵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宏明与被告邵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水宏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水宏明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