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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张汝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庭代表人张家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