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小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何小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2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勇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己交44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何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1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