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拖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桂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拖桂荣,女,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物业)与被告拖桂荣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由本院审判员于季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林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拖桂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新物业诉称:我公司是拖桂荣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拖桂荣无故拖欠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及共用设施电费共计982.6元。现请求法院判令:拖桂荣支付2014年度至2015年度物业管理费882.8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共计1242.8元。拖桂荣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创新物业与拖桂荣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创新物业为拖桂荣在龙井市安民街依山嘉园A小区3栋1单元1楼2门的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计算,共有设施电费每户每年180元。拖桂荣享有的物业服务面积为91.96平方米。经创新物业口头催告,拖桂荣未缴纳2014年至2015年度物业管理费882.8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创新物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业主公约复印件一份、给业主真诚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依山嘉园住宅小区业主档案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创新物业与拖桂荣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创新物业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向拖桂荣进行了口头催告,拖桂荣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创新物业要求拖桂荣支付物业管理费882.8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拖桂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882.8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共计12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拖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