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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晋国与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民委员会、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民小组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晋国,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拴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建峰,该村民小组小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树平,该公司综合办公室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南燕竹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维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关尔利,寿阳县南燕竹镇人民政府大南沟片负责人。上诉人徐晋国因征收地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徐晋国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徐晋国的起诉。徐晋国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是林地承包人,也是林权共有权利人,而其他9户仅属林权共有权利人。上诉人主张的是林地被征的补偿款,而不是林权人共有的林木补偿款,上诉人主体适格。即使林地是属于联户承包,在签订本承包合同时,另9户没有签名也没有写委托书,是上诉人一人签订的合同,那么现在发包方违约,在另9户没有签名也没有写委托书的情况下,上诉人同样有权代表10户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即使林地属于联户承包,所承包的林地也有上诉人的份额,现在发包方违约,上诉人作为承包人之一,有权维护自己应得的林地补偿份额。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民委员会口头称无答辩意见。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民小组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不清楚村里的事,公司对的是集体,不对个人。寿阳县南燕竹镇人民政府口头辩称,当时是刘爱军分管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0月10日榆林村林地家包字(2010)0044号《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人处载明,户数:10,人口数:43人。2012年5月17日《林权登记申请表》载明:主要权利依据,依据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林地家包字(2010)0044号合同。林权共有权利人,徐晋国、李林鱼、徐德元等10户44人。徐晋国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正平审判员  梁秀梅审判员  胡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晶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