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国贤与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仙行初字第60号原告黄国贤,男,住仙游县。被告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詹国荣,局长。原告黄国贤不服被告仙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国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国贤负担。审判员林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瑜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