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男,200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之父),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林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雅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