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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泉荣与尤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荣,尤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张泉荣。委托代理人:张连娣。被告:尤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荣与被告尤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泉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