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泉荣与尤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荣,尤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张泉荣。委托代理人:张连娣。被告:尤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荣与被告尤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泉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