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045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10月10日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号之二八,现租住广西柳州市柳石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68********。被告衡某。原告黄某诉被告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垭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