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小琼、朱梦婷诉被告朱润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琼,朱梦婷,朱润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594号原告苏小琼,女,生于1995年6月21日。原告朱梦婷,女,生于2014年11月25日。法定代理人苏小琼,女,生于1995年6月21日。被告朱润华,男,生于1964年4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琼、朱梦婷诉被告朱润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琼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小琼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612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