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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会强与王丽娜、邵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强,男。被执行人王丽娜,女。被执行人邵冰,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会强与被执行人王丽娜、邵冰(2014)敦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杨会强的申请,将案件委托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新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