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会强与王丽娜、邵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强,男。被执行人王丽娜,女。被执行人邵冰,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会强与被执行人王丽娜、邵冰(2014)敦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杨会强的申请,将案件委托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新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