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发刚与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发刚,刘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韩发刚,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超,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发刚申请执行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文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海 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