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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发刚与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发刚,刘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韩发刚,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超,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发刚申请执行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文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海 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