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义,赵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李书义。被执行人:赵祥桥。本院在执行李书义与赵祥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沭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社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