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得霞与刘忠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得霞,刘忠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陈得霞,居民。被告刘忠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得霞与被告刘忠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得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得霞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得霞撤回对被告刘忠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