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王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国栋,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洪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梅永红,市长。委托代理人丁飞,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中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265元,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亓培冰审 判 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