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索立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曲古与扎西达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古,扎西达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索立民初字第31号原告曲古,西藏索县人。被告扎西达瓦,西藏索县人。本院在审理曲古诉扎西达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古于2015年8月19日,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曲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经申请予以免交。审判员 德青曲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