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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黄某甲,村民。被告陈某,村民。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85年2月6日举行婚礼,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致使感情破裂,现已分居十五年。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认定如下:1、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及子女情况。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申请证人黄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因为生气,陈某于1995年12月回到外地娘家,由于黄某甲在外地打工,三个孩子没人照顾,都在证人家某,原、被告分居十多年,陈某没有回家看过孩子。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杨湖口镇郭奶奶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殿杰调查笔录一份,笔录显示陈某已与黄某甲分居十五六年,陈某回外地娘家了。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调查笔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1985年3月26日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1988年1月1日生育长儿黄某,××××年××月××日生育黄某某。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1995年12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举行婚礼时间为××××年××月××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二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以事实婚姻对待。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自1995年12月外出未归,不尽家庭义务,二人分居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汲留杰人民陪审员  岳 坤人民陪审员  仝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少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