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向则宣与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则宣,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向则宣,男,汉族,生于1930年12月12日,绵阳市三台县人,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竹东街2号翠竹磬座标2楼2号。法定代表人:杨扬。委托代理人:余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则宣诉被告绵阳市润鑫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则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则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则宣承担。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