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某敏诉杨某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