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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谢栋铨、谢栋汉、谢栋宁、谢小红与梁丽容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红、谢栋汉、谢栋宁、谢栋铨、谢栋铨,梁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141-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红、谢栋汉、谢栋宁、谢栋铨、谢栋铨被执行人梁丽容申请执行人谢小红等人与被执行人梁丽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1)支付36987.57元给申请执行人;(2)承担执行费454元。但被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   海   蔚人民陪审员 何   迎   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永   健 来源:百度搜索“”